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毁坏或者拆除保护名录中的河道、水域和水工建筑物、构筑物、遗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