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洗刷车辆或者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实施毒鱼、炸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活动,使用对河湖水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摊点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禁止倾倒、堆放、掩埋、弃置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