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本市建立河湖断面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流域统一管理下的河湖保护属地管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河湖水质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