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规定的用途使用优秀历史建筑;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审批时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