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维护、修缮建筑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使用人对维护、修缮工作应当予以配合。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对维护、修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对优秀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予以督促和指导。所有权人确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协商采取置换、收购或者其他方式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