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相关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城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拆除。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