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新、扩、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扩、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限期迁出并禁止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