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下列规定:(一)新、扩、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二)新、扩、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三)限期迁出并禁止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