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延续和保持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破坏街区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三)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限期迁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