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经批准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