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第十五条有效经批准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