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向规划、房屋、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规划、房屋、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的受理、移送、处理、反馈机制,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