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两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已乘坐的乘客同意招揽其他乘客的或者未按已乘坐乘客先约定的路线行驶先送达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和治安登记证的;
(六)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