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三)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的记录;(四)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