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行业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并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册手续。非本市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参加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区域科目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本市出租汽车营运。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持有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严禁从事非法出租汽车运营。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