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企业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三十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终止营运的,应当于终止前三十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