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企业章程和组织机构;(二)有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的车辆或者符合前述条件的车辆承诺书并取得车辆经营权;(三)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方案、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标方案和服务质量承诺书;(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