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本市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主要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取得。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