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第七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调整产业结构时,应当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进行就业需求预测,增加就业岗位。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优先招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