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第六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就业援助工作,协调解决就业援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