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将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草原纳入国土治理建设规划,划定治理区,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专项治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