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每五年进行一次草原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草原质量,依据国家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并建立草原资源档案及数据库。
草原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草原资源的类型、分布、面积、等级、产草量及载畜量;
(二)季节草场分布、面积、草畜平衡情况及水源条件;
(三)割草地的分布、面积、类型、产草量及其利用情况;
(四)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及鼠虫害草原、有毒害草草原、外来入侵生物的分布、面积及危害程度;
(五)人工草地、改良草地、围栏草地的分布、面积、产草量;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