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建设使用草原数量。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