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建设、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草原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