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禁止采集、加工、收购和销售发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出入通道设置季节性临时检查站,对采集、收购、出售发菜的人员进行查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