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三十条已修改禁止采集、加工、收购和销售发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出入通道设置季节性临时检查站,对采集、收购、出售发菜的人员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