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采集、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采集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实行采集证制度,采集证当年有效;其收购、出售实行专营、许可证制度,许可为一次一批。

采集证和专营、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