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包括草原现状、草原适宜载畜量及饲草饲料总储量,牲畜种类、数量、草畜平衡主要措施、双方的责任、期限等。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