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草原保护需要,在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重要生态功能和有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地区,申报建立省级或者国家级草原自然保护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