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草原保护需要,在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重要生态功能和有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地区,申报建立省级或者国家级草原自然保护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