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三章 承包经营第二十条已修改承包草原应当相对集中,留出牧道、饮水点、配种点等公共用地,方便农牧民生产生活和草原的综合建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