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对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预处理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