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对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预处理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