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