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