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本市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水环境保护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将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