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和区、县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受理对污染损害水环境行为举报的联系方式。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