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建设或者运行水环境监测设施需要相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便利条件的,相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水环境监测设施。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