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建设或者运行水环境监测设施需要相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便利条件的,相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水环境监测设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