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水环境保护意识,拓宽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的渠道,并对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