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