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