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供电企业在向用户供电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法分摊应当由供电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二)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三)越权征收供电设施集资款;(四)为用户指定使用电能表和其他供电设备;(五)为用户指定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六)违法设定履约项目、供电条件或者违反行业规范,变相增加用户负担;(七)其他危害用户利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