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供电企业在向用户供电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分摊应当由供电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

(二)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越权征收供电设施集资款;

(四)为用户指定使用电能表和其他供电设备;

(五)为用户指定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六)违法设定履约项目、供电条件或者违反行业规范,变相增加用户负担;

(七)其他危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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