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防洪、河道岸线、河道治理利用、河道采砂等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