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湟水、大通河、庄浪河和宛川河等河道以及洪道、人工水道、水库库区、行洪区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