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湟水、大通河、庄浪河和宛川河等河道以及洪道、人工水道、水库库区、行洪区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