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在港口、码头区域内设置与航运有关的趸船等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总体要求,航道管理机构在批准时应当事先征求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港口、码头区域之外不得设置侵占河道、影响防洪安全的趸船等设施。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