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