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一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文化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建议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