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条有效本市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分级保护。区县(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和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