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实施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提取资金,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让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