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