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动物防疫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私自进行动物免疫接种或者拒绝动物防疫员进行免疫接种的,由自治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免疫接种;拒不免疫接种的,由自治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以动物货值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由苏木、乡、镇、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部门进行强制免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不配合动物防疫人员做好动物保定工作的,动物保定所需费用由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