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对染疫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藏、转移、强抢、盗挖已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尸体。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