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自治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苏木、乡、镇、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部门,应当设兼职疫情报告员。

自治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苏木、乡、镇、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部门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后,应当由疫情报告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在规定时限内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