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结果与审计整改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绩效审计结果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报告。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应当加强分析研究,并在前款规定的报告中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改进建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